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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债务公司讲解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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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债务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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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19条一第26条规定,诉讼费用的负担依下列规定确定:

    I.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.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。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,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。

   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,由该当事人负担.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。    

    2.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,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,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。

   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,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,双方都提出上诉的,由双方分担。

    3.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,诉讼费用的负担,由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
   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,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,由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。

    4.撤诉的案件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,减半收取;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。

    驳回起诉的案件,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。

    5,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,由被申请人负担。

   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。申请留置货物、M料的申请费,由败诉方负担。

   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,

    6.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,由该当事人负担。

    7.追索婚养费、扶养费、扶育费、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,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;案件审结时,由败诉方负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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